(2017)鲁07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付延忠、付洪武等与刘素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延忠,付洪武,刘素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85号原告:付延忠。原告:付洪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被告:刘素梅。原告付延忠、付洪武诉被告刘素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延忠、付洪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李宝文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