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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付延忠、付洪武等与刘素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延忠,付洪武,刘素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85号原告:付延忠。原告:付洪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被告:刘素梅。原告付延忠、付洪武诉被告刘素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延忠、付洪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平人民陪审员  李宝文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