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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师振霞与刘会兴、刘源洁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振霞,刘会兴,刘源洁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231号原告:师振霞,女,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会兴,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刘源洁(又名刘会来),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振霞诉被告刘会兴、刘源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欲私下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师振霞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薛自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