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师振霞与刘会兴、刘源洁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振霞,刘会兴,刘源洁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231号原告:师振霞,女,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会兴,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刘源洁(又名刘会来),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振霞诉被告刘会兴、刘源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欲私下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师振霞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薛自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