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欣,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龙凤花园小区*栋西五门***室。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欣于2014年7月份在中国建设银行九台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650603051985,刘欣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3月20日,此卡欠款共计18469.06元,其中本金15937.2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刘欣超过三个月仍未能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刘欣偿还了全部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欣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贵生的证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办卡登记、交易记录、催缴记录、情况说明及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刘欣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欣认罪、悔罪并已归还全部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