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洪湾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62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洪湾,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山县。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71刑初10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李洪湾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元存审判员 严 川审判员 徐 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天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