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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郭雄五、王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郭雄五,王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6016。负责人:张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郭雄五,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王尚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郭雄五、王尚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雄五、王尚梅有其它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桂礼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