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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委赔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晋岭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超期刑事拘留赔偿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苏委赔3号赔偿请求人:晋岭,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赔偿义务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5号。法定代表人:胡道才,院长。赔偿请求人晋岭以刑期计算错误为由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南京中院作出的(2017)苏01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晋岭向南京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是认为南京中院审判人员对其服刑日期计算方法错误,致其被超期羁押两天。晋岭申请国家赔偿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南京中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晋岭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