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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旷金美与被执行人侯卫中、刘建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金美,侯卫中,刘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旷金美,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侯卫中,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刘建秋,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旷金美与被执行人侯卫中、刘建秋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