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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兵善与成挨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兵善,成挨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519号原告成兵善,,农民,地址:托县。被告成挨俊,,农民,地址:托县。原告成兵善诉被告成挨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兵善及被告成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兵善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伤害行为导致的损失人民币72015.95元。其中医疗费692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9×100)、营养费900元(9×100)、护理费1017元(9×113)、交通费2270元、因误工导致的损失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原告和妻子在自家地的东北角给树地围网围栏时,成挨俊来到现场就对原告进行辱骂,并推搡原告,后将原告手中的铁锹抢下,用铁锹在原告的头部左侧捅了一铁锹,原告当场流血不止,头晕倒地,后被送往托县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6928.95元。当时由于原告被打伤住院,正是自家果木成熟季节,原告因伤住院果木没有人打理,大部分落地烂掉,造成损失人民币60000多元。2013年9月2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为轻伤。因各种原因此案一直未解决。为此,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损失照片、交通费票据证明其主张。成挨俊辩称:2013年7月8日上午,原、被告虽发生争执,被告并没有打原告,是原告自己跌倒碰伤的。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因土地界限产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接触,造成原告左顶头皮裂伤在托县医院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6928.95元。对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予以认证采信。交通费酌情赔偿100元。对原告主张赔偿果木损失60000元,仅提供照片,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价值,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地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致原告受伤住院,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被告对原告受伤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挨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92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9×100)、营养费900元(9×100)、护理费1017元(9×113)、交通费100元,共计9845.95元的60%即5907.57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成兵善承担700元被告成挨俊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