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与湖南省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湘龙华达四方汽配商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湖南省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湘龙华达四方汽配商行,曹蕾,赵伟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52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经营场所:汉川城关镇西湖大道。负责人刘维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安,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荣杰,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振湘园小区4栋104房。法定代表人肖其元。委托代理人戴滔,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湘龙华达四方汽配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配大市场T区*******号。经营者曹蕾,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胡江,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蕾,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蒋娅娟,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浩文,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伟军,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服刑于湖南省郴州监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汉川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海物流公司)、长沙县湘龙华达四方汽配商行(以下简称华达汽配商行)、曹蕾、第三人赵伟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保财险汉川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537200元;2、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四海物流公司答辩要点:1、本次事故由华达汽配商行员工赵伟军使用电器不当导致,四海物流公司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肖其元将门面转租经过了出租方湖南格瑞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同意;3、本案赔偿责任应由门面实际使用方华达汽配商行及曹蕾承担。被告华达汽配商行、曹蕾答辩要点:1、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事故发生直接责任人是赵伟军。赵伟军虽然是华达汽配商行员工,但事发日为星期日,并非工作日,也非执行职务,华达汽配商行、曹蕾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华达汽配商行、曹蕾并无消防安全保障义务。中南物流园P07栋为临时性建筑,并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3、长沙京汉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京汉通公司)明知有安全隐患仍存放大量货物,存在一定过错;4、对于总追偿金额1708000元有异议。第三人赵伟军答辩要点:赵伟军现在无赔偿能力。出狱后,有赔偿能力时赵伟军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查明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3年12月31日,出租方格瑞特公司与承租方长沙京汉通公司签订《中南物流园P区仓储合同》,约定格瑞特公司将中南物流园P区7栋101、102、103、104、105号仓库租赁给长沙京汉通公司;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2014年4月28日,肖其元与曹蕾签订《转租协议》,约定肖其元将其承租的106、107号部分仓库转租(158.16平方米)给曹蕾用于华达汽配商行存放货物,租金由肖其元向曹蕾收取代为上交格瑞特公司。3、2014年11月22日,(甲方)京汉捷通储运(北京)有限公司(投保人)与(乙方)人保财险汉川公司签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约定乙方对甲方及被保险人(包括长沙京汉通公司等)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期限自2014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2015年11月23日二十四时止。4、2014年12月21日,中南物流园P区7栋发生火灾。根据长沙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起火部位为中南物流园P区7栋106号门店内,起火原因为106号门面员工赵伟军在门面内使用电热水壶烧水离开仓库后未切断电源使电热水壶长时间处于通电工作状态着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火灾蔓延至长沙京汉通公司租赁仓库,导致仓库内货物烧毁。5、2016年7月12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2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人保财险汉川公司已向京汉捷通公司赔付1708000元,格瑞特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格瑞特公司赔偿人保财险汉川公司170800元。6、2015年10月15日,赵伟军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3日止。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人保财险汉川公司可追偿的金额。人保财险汉川公司认为应当按照理赔金额1708000元追偿,扣除格瑞特公司已承担的170800元,还可追偿1537200元。华达汽配商行认为价格意见鉴定书中所列明的部分材料缺失,无法确定追偿的金额。本院认为,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结论真实有效,在当事人未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华达汽配商行提出异议,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故本院不予采信。2、四海物流公司、华达汽配商行、曹蕾、赵伟军责任的认定。人保财险汉川公司认为,四海物流公司未经格瑞特公司同意将仓库转租给华达汽配商行,而火灾系华达汽配商行员工违规使用电器导致,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海物流公司认为,四海物流公司既不是消防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也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华达汽配商行认为火灾由赵伟军造成,应由赵伟军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曹蕾申请追加长沙县阿明轮胎商行、长沙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湖南中南物流有限公司、赵伟军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①格瑞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已在另案中明确,且已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即170800元,本案中不再处理。②赵伟军系华达汽配商行员工,有自由进出仓库的权限,其在仓库清点货物时使用电热水壶未切断电源导致着火,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赵伟军系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财物损失,其责任应由华达汽配商行承担。华达汽配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曹蕾系华达汽配商行的经营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字号作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③虽然转租协议系肖其元与曹蕾个人所签,但两人分别系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故应由四海物流公司与华达汽配商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海物流公司虽辩称转租经过了格瑞特公司的同意,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且格瑞特公司向四海物流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时,四海物流公司并没有督促华达汽配商行整改到位,对火灾的扩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情认定由华达汽配商行对本案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四海物流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长沙县阿明轮胎商行、长沙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湖南中南物流有限公司既不是仓库的产权人,也不是出租方,曹蕾要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故不应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赵伟军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已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人保财险汉川公司未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曹蕾可另行起诉主张其权利。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伟军系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财物损失,其责任应由华达汽配商行承担。二、人保财险汉川公司向京汉通公司支付保险金1708000元,扣除格瑞特公司已赔偿的170800元,尚有1537200元可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人保财险汉川公司代位向四海物流公司、华达汽配商行主张已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四海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85400元(1708000×5%),华达汽配商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451800元(1708000×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省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财产损失85400元;二、限被告长沙县湘龙华达四方汽配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财产损失1451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35元,由被告湖南省四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63元,被告长沙县湘龙华达四方汽配商行负担167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文君人民陪审员 彭 慧人民陪审员 郝 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