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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道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创和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道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创和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墩背新村六巷一栋703。法定代表人:胡华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道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固戍宝安大道旁下围园新村路口A幢3楼305。法定代表人:陈锐。被执行人:深圳创和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D座七楼708。法定代表人:张夕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道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创和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深圳市博道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创和网络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实,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创和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68.3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8.54元、深圳市博道电子商务运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7.62元。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人民币16508元,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按要求办理划款手续,本院将上述执行款作提存处理。执行费人民币148元由本院在扣划款中扣缴。余款人民币528.54元由本院退回被执行人深圳创和网络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本院在被执行人扣划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