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金海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531号罪犯张金海,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临潼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金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海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