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河南鹏宇新天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鹏宇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34号之一申请人: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周泓,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鹏宇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坤,该公司经理。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诉河南鹏宇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2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南鹏宇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万元��逾期罚款、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鹏宇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将该笔款项领走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8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