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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继伟与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伟,褚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初1599号原告:刘继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8日,住淅川县。被告:褚磊,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9日,住淅川县。原告刘继伟与被告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褚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褚磊偿还原告刘继伟本金3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褚磊缺席无答辩。本院认为:2017年4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继伟人民币38000(叁万仈),于明天下午六点先还刘继伟人民币5000(伍仟元),411323198509096318”。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017年6月7日本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应诉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时所制作送达笔录,被告陈述向原告借款38000元属实。债务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褚磊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继伟38000元,并自2017年6月2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褚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修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古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