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5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谷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晶点致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数控机床有限公司,xxx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582-3号原告:xxxx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长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宇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焰明,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杨爱萍。原告xxxx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共计35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浩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