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革新与湖南壹米加国际软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青创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革新,湖南壹米加国际软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青创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972号申请人:刘革新。被申请人:湖南壹米加国际软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鑫远杰座大厦1217房。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3MA4L180942。法定代表人:李楚平。被申请人:湖南省青创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699号青创汇国际创客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3MA4L58N33L。法定代表人:李碧霞。申请人刘革新诉被申请人湖南壹米加国际软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青创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革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壹米加国际软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青创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刘革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房屋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革新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革新所有的位于××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壹米加国际软装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青创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革新先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