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9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燕平与陈春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平,陈春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215号原告许燕平,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许莹(原告之女),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光(原告之女婿),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陈春秀,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孟晨,男,199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许燕平与被告陈春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许燕平的委托代理人许莹、李光,被告陈春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孟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燕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通州区马驹桥镇xx小区xx室出售给被告,此房为小产权房屋,根据法律规定禁止买卖,原告认为合同无效。被告陈春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陈春秀购买原告许燕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xx小区xx室,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陈春秀共支付原告许燕平购房款84万元,原告许燕平在合同签订后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陈春秀。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本院认为:小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方面存在的瑕疵,影响小产权房屋权利基础及其流转。现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原则尚未出台,如何界定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原告许燕平对涉案房屋享有何种权利难以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确定。在目前针对小产权房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原被告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燕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原告许燕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