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乐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89号之一原告:乐某,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女性,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鄂0591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谭某的4万元住房公积金。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谭某4万元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