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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乐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89号之一原告:乐某,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女性,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原告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鄂0591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谭某的4万元住房公积金。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谭某4万元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