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马凤霞、张恩杰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马凤霞,张恩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706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39号。负责人:夏欣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栋,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凤霞,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恩杰,女,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树春,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张恩杰之父,马凤霞之夫。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凤霞、张恩杰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凤霞、张恩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交纳,视为未上诉。审判长 吴应元审判员 吕莉莉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