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宏涵,张立云,李红星,秦春艳,赵胜利,赵环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520号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华源财富广场B座1206。法定代表人:高嵘。被申请人: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唐宫路17号唐宫家电市场中区6排1号。法定代表人:赵环丽。被申请人: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2单元1506号。法定代表人:李宏涵。被申请人:李宏涵,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立云,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红星,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申请人:秦春艳,女,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赵胜利,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赵环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宏涵、张立云、李红星、秦春艳、赵胜利、赵环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宏涵、张立云、李红星、秦春艳、赵胜利、赵环丽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8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宏涵、张立云、李红星、秦春艳、赵胜利、赵环丽银行存款8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