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峰与张大鹏、强振明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峰,张大鹏,强振明,何金波,孙凯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035号原告:夏峰,女,1957年12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鹏,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强振明,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何金波,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惠,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凯,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夏峰与被告张大鹏、何金波、强振明、孙凯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峰撤回对被告张大鹏、何金波、强振明、孙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