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师廷祥等5人申请执行柯丽华、师娇、师文仙、师均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廷祥,柯丽华,师娇,师文仙,师均文,阆中市丰源建材有限公司,李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师廷祥,男,生于1950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柯丽华,女,生于1977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师娇,女,生于1998年8月3日,汉族,住址同柯丽华。申请执行人:师文仙,女,生于2007年5月1日,汉族,住址同柯丽华。申请执行人:师均文,男,生于2009年2月13日,汉族,住址同柯丽华。被执行人:阆中市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被执行人:李加奇,男,生于1964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师廷祥等5人申请执行柯丽华、师娇、师文仙、师均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执行,阆中丰源建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加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