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陆秀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芬,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387号申请执行人陆秀芬,女,1942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法定代表人宗涛。本院在执行陆秀芬与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中融首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