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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05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4年11月份,我卖给孙某某大豆19.96吨,每吨4140.00元,总粮食款82634.00元。孙某某当时没有现金,于2016年5月27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经我多次索要,孙某某一直未给付我粮食款。故起诉要求孙某某给付我粮食款8263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住址不详,原告杨某某未能提供被告孙某某确切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