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0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钟小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0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小武,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8日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小武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小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钟小武租乘钟某的出租车到吉安市南高速收费站附近,电话联系上线购买总价值两万六千元的毒品一大包、用红色大红袍茶包装的毒品62小包、用黄色花旗参塑料包装的毒品62小包(上述毒品共计1191克)。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仙女湖高速收费站抓获被告人钟小武。经鉴定,一大包疑似毒品中检测出氯胺酮,红色大红袍包装疑似毒品62小包及黄色花旗参包装疑似毒品62小包均检测出含有氯胺酮、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小武的供述,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清单及照片,检查、提取、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安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小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小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钟小武电话联系上线“阿某”要求购买毒品,并租乘钟某的赣K×××××出租车到吉安市南高速收费站附近,从“阿某”处购买二万六千元的毒品,其中粉末状毒品一大包(净重为197.5克)、红色大红袍茶包装毒品62小包(净重为884.4克)、黄色花旗参塑料包装毒品62小包(净重为109.1克)。被告人钟小武将粉末状毒品一大包藏于自身上衣外套中,把红色大红袍茶包装毒品、黄色花旗参塑料包装毒品的红花色旅行包放置在副驾驶位,并返回新余。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新余市仙女湖高速收费站将被告人钟小武抓获,并当场将上述毒品予以缴获。经鉴定,单独装包的粉末状一大包毒品中检测出氯胺酮,红色大红袍茶包装毒品、黄色花旗参塑料包装毒品均检测出氯胺酮、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小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小武的供述,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提取、称重笔录,毒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安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氯胺酮、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的毒品而非法进行运输,毒品数量为1191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钟小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钟小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小武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小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二、查获的氯胺酮、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的毒品1191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袁失复人民陪审员  周苹华人民陪审员  王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庆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