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喻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302号原告:喻某,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碧江区。被告:覃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碧江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的原告喻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已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