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喻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302号原告:喻某,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碧江区。被告:覃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务农,住碧江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的原告喻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已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