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黄上明与施瑞平、黄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上明,施瑞平,黄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940号原告:黄上明,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施瑞平,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黄连香,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上明与被告施瑞平、黄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上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施瑞平、黄连香金融机构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额财产,原告黄上明以其名下坐落于宜春市XX号(房权证号:宜房字第1-2012XX**)房屋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上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施瑞平、黄连香金融机构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黄上明座落于宜春市XX号(房权证号:宜房字第1-2012X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来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