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席二灵与杨二磊、李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二灵,杨二磊,李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87号原告:席二灵,女,1982年0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二磊,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振伟,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席二灵与被告杨二磊、李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二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二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席二灵负担,其他费用退还原告。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