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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席二灵与杨二磊、李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二灵,杨二磊,李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87号原告:席二灵,女,1982年0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二磊,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振伟,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席二灵与被告杨二磊、李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二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二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席二灵负担,其他费用退还原告。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