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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016)苏0382执5678号郭连珍与杨兴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珍,杨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78号申请执行人郭连珍,女,1979年12月30日生,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杨兴文,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038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杨兴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连珍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