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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286苏广信与李家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信,李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286号申请执行人苏广信,男,194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家祥,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苏广信与被执行人李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广信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家祥给付人民币8071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11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4日、12月29日以及2017年1月3日、6月8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开户但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李家祥所有的位于邮政储蓄银行徐州苏山头支行账户一个,工商银行铜山支行账户一个,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刘集支行账户三个,冻结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4、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土地登记信息。6、2016年10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7、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本院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未有线索。8、2017年1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了解被执行人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经常在外地,难以寻找,也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9、2017年2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家祥住所调查情况,并未见到被执行人。通过向被执行人李家祥李加山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欠账较多,经常在外躲债。10、2017年3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于中午午饭时间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并未发现被执行人。11、2017年3月17日当天,本院执行人员分两次于不同时间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其大门紧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12、2017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张贴公告。13、2017年5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刘集村村民委员会向其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被执行人欠账较多,已外出躲债。14、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执行工作人员于刘集镇派出所协调,派出所愿意帮忙协助查找并拘留被执行人李家祥。15、2017年6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8071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8171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义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