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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秦责人与刘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责人,刘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819号原告:秦责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农,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军官证号:参监字第xxxx号。原告秦责人与被告刘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秦责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责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14元,由原告秦责人负担。审判员  庞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