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秦责人与刘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责人,刘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819号原告:秦责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农,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军官证号:参监字第xxxx号。原告秦责人与被告刘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秦责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责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14元,由原告秦责人负担。审判员 庞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