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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李国鹏、王凤娇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李国鹏,王凤娇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梅河口市梅河东大街90号。负责人:侯明山,行长。被告:李国鹏,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王凤娇(系李国鹏妻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被告李国鹏、王凤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所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