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军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军标,男,1972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军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军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谢军标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谢某1、龚某、于某1、邓某1、金某等人,分述如下: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谢军标先后两次在高安市八景镇其住处附近将1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金某。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谢军标在丰城市泉港镇其住处将200元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邓某1。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军标在丰城市泉港镇其住处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龚某、于某1。2015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军标在樟树市其住处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谢某1,因谢某1身上未带钱,毒资一直未付。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军标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34克、麻果0.24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金某、邓某1、谢某1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公诉��关认为,被告人谢军标伙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军标辩称向金某、邓某1贩卖过毒品是事实,没有向龚某、于某1、谢某1贩卖过毒品,但与龚某、于某1、谢某1等人在一起吸过毒品,但与他们吸毒时没有人给过毒资。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军标在樟树市其住处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谢某1,因谢某1身上未带钱,毒资一直未付。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军标在丰城市泉港镇其住处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龚某、于某1。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谢军标先后两次在高安市八景镇其住处附近约1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金某。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谢军标在���城市泉港镇其住处将200元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邓某1。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军标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1.34克、麻果0.24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查获毒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谢军标身上查获麻果、冰毒若干。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和称重说明,证实丰城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9日依法扣押被告人谢军标诺机亚手机一部、笔记本二本、冰毒1.34克、麻果0.24克。(二)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军标的基本情况,符合本案主体资格。2、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8下午,丰城市公安局泉港派出所民警根据线报在高安市八景镇一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谢军标抓获。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五百元;因吸食毒品,谢某1、龚某、游某、邓某1、邱某1、凌某2丹、金某、谢某2分别被给予行政拘留。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宜春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点执行回执、江西省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军标因吸毒品成瘾于2016年12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即从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4日。5、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采集笔录,证实被告人谢军标2016年11月18日尿样检测为冰毒阳性。6、移交案件函,证实高安市公安局八景派出所将吸毒人员金某、黄某1移达丰城市公安局泉港派出所办理。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牡丹灵通卡账房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谢军标赃款情况。8、未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军标交代的张某未抓获归案。(三)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2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初开始吸毒到2016年春节,都是从谢军标处买的毒品。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下午,我和我女朋友“薇薇”到谢军标在八景镇上舍村的一处民房内向其购买200元的冰毒,重约1克。2、证人游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我花400元分两次向谢军标购买两小塑料包冰毒。3、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8日晚我在八景镇牌坊边一个叫“老弟”的人家中购买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老弟”是通过我同事小佟认识的。之前向“老弟”购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9月的一天,我在八景老公路加油站向“老弟”购买了100元的冰毒,重量大约是拇指指甲盖大小。第二次是2016年11月的3、4号向“老弟”购买了100元的冰毒。4、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我通过游某认识一个泉港男子,我叫他“哥哥”,游某向“哥哥”购买过毒品,我与游某一起吸过几次毒品。我在泉港“哥哥”住处购买过三次冰毒,每次买200元。5、证人凌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我通过朋友认识“军标”,向他购买五、六次毒品,一次一般买一、二百元,一般是通过的士司机拿货。6、证人邱某1证言,证实我与谢军标是朋友,我们吸食过毒品,我知道他是贩卖毒品的。7、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我吸食的毒品是从龚某和于家的于某1那里拿来的,于某1的毒品是向谢军标购买的。2015年4、5月份,我和熊恒在樟树街上一民房内向谢军标购买毒品,但当时身上未带现金,未付钱,他以后就不卖给我,但会卖给龚某、于某1,我于2016年3、4月份在谢军标家旁边做水渠,一天晚上看过龚某、于某1、塘坊的唐某和“磊子��向谢军标购买过二、三百元的毒品。我与谢军标一起吸毒过,在他家里也吸毒过。8、证人龚某证言,证实我吸食的毒品大部分是向泉港镇于家于某1弄来的,有些是向泉港谢军标弄的。2015年向谢军标拿过几次毒品,2016年让于某1在谢军标处拿过一次毒品。于某1、谢某1向谢军标购买过毒品。我在谢军标家里也吸过一次毒品。9、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我在八景镇宾馆边的一个网吧认识谢军标,两次在八景镇牌坊旁边谢军标家里吸食过毒品,他老婆“微微”也在场。10、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我两次向“地主”购买过冰毒,每次一、二百元,2016年期间一次,2017年4月11日购买了一百元冰毒。(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谢军标的供述,证实我贩卖的毒品是向我女朋友张某拿的,小部分熟悉的人当面交易,不熟悉的人通过打电话联系后到指定地点取货,对方将钱转到我女儿的工行帐户上,一般是一、二百元,有点差价,我主要是以贩养吸。起初我每次回泉港,我会带些毒品,龚某、谢某1、于某1他们就会问我要毒品,但给了他们后都不给钱,他们也会到我家吸,吸完后可能给一、二百元钱,后来我就躲着他们,很少带毒品泉港。我认识谢某2,卖给他一般是120元一小包,约1克。我和金某是高安一个工厂的同事,两次卖给他毒品,150元一小包,重约1克,大约是2016年9月份和11月份。2016年4、5月份,我在樟树住期间,谢某1、熊某是否向我购买过毒品不记得,他们会到我住处来吸食毒品,向我拿毒品,但经常不给钱。2016年3、4月份,在我泉港住所,龚某、于某1、唐某、“磊子”他们会直接到我家吸毒,都说下次给钱,然后溜走,经常收不到钱。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邓某1向我购买过二、三百元���毒品。(五)辨认笔录1、谢某2辨认笔录,证实谢某2辨认出被告人谢军标。2、游某辨认笔录,证实游某辨认出被告人谢军标就是卖他毒品的人。3、金某辨认笔录,证实金某辨认出卖给他毒品的“老弟”就是被告人谢军标。4、邓某1辨认笔录,证实邓某1辨认出卖给他毒品的“哥哥”就是被告人谢军标。5、凌某1辨认笔录,证实凌某1辨认出卖给他毒品的“军标”就是被告人谢军标。(六)鉴定意见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谢军标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麻果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谢军标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军标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军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晓明人民陪审员 罗泽亮人民陪审员 付俊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思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英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