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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张杰、孙振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张杰,孙振红,胡芳涛,孙振伟,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23号。负责人:韦志余,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守暖,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杰,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振红,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胡芳涛,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孙振伟,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朱孔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张杰、孙振红、胡芳涛、孙振伟、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振红在中国银行的账户。2017年4月28日,本院到各个被执行人住处了解情况,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银行查询及财产四查未能发现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