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青县青崇公路自来水公司楼上,联系方式1360317****。法定代表人王殿君。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新华东路84号一楼北侧法定代表人:杨绍锋。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3-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