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相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相友,王义凤,彭滏,王义琼,陈坚,龙学林,周玉贵,陶孝忠,四川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12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代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相友,男,汉族,1954年12月19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王义凤,女,汉族,1957年4月8日,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彭滏,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德阳市。被执行人王义琼,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陈坚,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龙学林,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周玉贵,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陶孝忠,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彭相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相友、王义凤、彭滏、王义琼、陈坚、龙学林、周玉贵、陶孝忠、四川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8202826.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相友、王义凤、彭滏、王义琼、陈坚、龙学林、周玉贵、陶孝忠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其他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8202826.7元,被执行人彭相友、王义凤、彭滏、王义琼、陈坚、龙学林、周玉贵、陶孝忠、四川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202826.7元及利息。二、终结(2013)成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