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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军红与刘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军红,刘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629民初897号原告:史军红,男。被告:刘忠鹏,男。原告史军红与被告刘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军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忠鹏偿还我借款10000元及12个月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刘忠鹏于2014年7月31日,经王侠介绍担保,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期限为一年。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拖再拖,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忠鹏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史军红借款10000元及利息1500元,共计:11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忠鹏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