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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晓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735号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商展中心”二层。法定代表人:巩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娟,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晓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晓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