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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彪与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彪,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彪,男,土家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原住贵州省德江县,现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和平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振营,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杨彪与被执行人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2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昊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市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予以扣留,因工程尚未验收结算,暂无法予以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