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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荆长超、魏淑霞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长超,魏淑霞,王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荆长超,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魏淑霞,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海俊,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长超诉被执行人魏淑霞、王海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