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武振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71号被执行人:武振磊,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武振磊盗窃罪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罚金1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罚金1000元。本院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武振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