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变娃、袁存明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农牧林业水利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河道建设管理办公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变娃,袁存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农牧林业水利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河道建设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853号原告:齐变娃,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原告:袁存明,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婷、刘莉萍,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农牧林业水利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法定代表人:云智龙,该局局长。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河道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湖湿地公园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利忠,主任。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法定代表人:白洁,区长。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小黑河镇云中路。法定代表人:杨海英,镇长。原告齐变娃、袁存明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农牧林业水利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河道建设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齐变娃、袁存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河道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变娃、袁存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变娃、袁存明撤回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河道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起诉。审 判 员 马 立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秀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