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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秀花、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花,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财保11号申请人:陈秀花,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台溪乡台溪村,组织机构代码913504267438206598。法定代表人:傅德锵。申请人陈秀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东一路3号锦鸿佳园1号楼6层610、611、612(尤房权证2012字第××号)价值相当于172505元的房产的所有权,并提供陈秀花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9030811010100100094180上的现金6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秀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楼××、××、612(尤房权证2012字第××号)室价值相当于172505元的房产的所有权,期限三年。二、冻结陈秀花的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9030811010100100094180上的现金60000元。案件申请费1382.5元,由申请人陈秀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纪  炳  耀审判员 林  景  光审判员 叶  泽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益萍(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