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连财与廖志军、林亚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财,廖志军,林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财,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敏,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廖志军,男,汉族,通化县人,工人,住所地通化县。被执行人林亚彬,男,汉族,通化市人,工人,住所地通化市。申请执行人王连财与被执行人廖志军、林亚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亚彬的银行存款67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家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