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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国众与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众,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众,男,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1956********,个体工商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盛大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共青团农场青年北路建设小区39号楼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65794250。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国众与新疆森林木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国众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