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曹蕾与赵玉兰、李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蕾,赵玉兰,李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708号原告:曹蕾,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赵玉兰,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李计亮,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原告曹蕾与被告赵玉兰、李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曹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蕾撤诉。审判员  安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红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