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刑更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覃仁双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仁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刑更189号罪犯覃仁双,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柳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仁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判令被告人覃仁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玉有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5.71元。于2012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覃仁双于2015年6月25日减刑十个月,刑期截至2018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7)宜刑减字第189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覃仁双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覃仁双减刑六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仁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7.5分。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玉有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5.71元的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建议时已从严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仁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仁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庆文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