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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峰、徐亚威与裴玉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徐亚威,裴玉景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497号原告:徐峰,男。原告:徐亚威,男。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玉景,女。原告徐峰、徐亚威与被告裴玉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徐峰、徐亚威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峰、徐亚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徐亚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峰、徐亚威负担。审 判 长  朱 杰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