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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金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002号原告牛金启,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魏新民,经理。原告牛金启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牛金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金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