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小海、刘建刚与王东、马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海,刘建刚,王东,马维,中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459号原告:孙小海,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住呼和浩特回民区。原告:刘建刚,男,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王东,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马维,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中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8号国际金额大厦。负责人:蔡瑞,该公司经理。原告孙小海、刘建刚与被告王东、马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小海、刘建刚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海、刘建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海、刘建刚撤诉。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燕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