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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岳啸、贺田丽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岳啸,贺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法定代表人罗春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岳啸,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贺田丽,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执行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照申请执行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晓强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石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乙 来源:百度“”